行政诉讼
案情:
1999年9月,原北京市东城区房产管理局依第三人申请,将本来由我方客户与第三人分别管理的三个单元均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给第三人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面积2560平方米。2017年4月我方客户才得知此登记行为,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北京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我方以被告没有进行调查了解各方权利情况下,将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向第三人颁发房屋产权证,损害了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应撤销该行政行为。
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被告的登记行为,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三人的再审申请亦也被北京高院驳回。